2007年12月26日 星期三

12/26-中時電子報-電視網路購物業者 將適用個資法

電視網路購物業者 將適用個資法
【中時電子報方佳怡/台北報導】
消費者因為購物導致個資外洩的情況越來越嚴重。消保會接獲消費者申訴,指稱詐騙歹徒騙不到錢還向其嗆聲握有住址,恐嚇若不匯錢就要砍手砍腳。因此,詐騙案件除了讓民眾損失金額外,更有人身安全疑慮,對此,消保會今(二十五)日指出,為保護消費者,經拜會法務部後,法務部將以指定方式電視網路購物業者納入個資法適用範圍。
消保會指出,一旦
未來電視購物頻道或網路購物業者增列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範圍後,消費者除原本可依消保法第七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等規定要求業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外,可以援用個資法第二十八條,非公務機關因個資外洩造成損害,可向業者請求每人每件二到十萬的損害賠償金額。
消保會表示,根據「一六五反詐騙
專線」統計,九月份因電視購物遭騙的案例為九件、十月份為七十八件、十一月則上升到了一百七十九件,到了十二月十五日為止,已有一百一十九件,消保會說,由上述數字不難發現因電視購物導致個資外洩,消費者遭到詐騙案件日急速增加的嚴重問題
消保會說,個資外洩
問題更成為消保會票選「2007年十大消費新聞排行榜」第一名,因此如何在最短期間內偵破此案,並且堵住外洩管道,是政府相關機關迫在眉睫的重大課題,為此,消保會特地拜會法務部,就如何保護因購物導致個資外洩,以及消費者權益議題進行討論,並獲得數個共識。
法務部表示,將促請檢方加快偵辦此類案件的進度。另外,消保會與法務部也將舉辦研討會,增進行政
調查工作的質與量。法務部同意將儘速推動修法,將電視購物頻道及網路購物等業者列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適用範圍,並研議是否加重罰責與賠償總金額,並考量業者利得及減輕被害人舉證等方面進行研議。另外,也將促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行業推動資安認證工作

資料來源:12/26-中時電子報-電視網路購物業者 將適用個資法-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30501+13200712250154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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